( 刘浩辉 冼颖)日前,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发布会在广州举行。会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20件,其中肇庆法院一案入选。 据悉,赵某婷与林某良于1992年10月24日在广东省四会市登记结婚。1995年2月29日,林某良向四会市粮食局出借27万元。1995年6月,四会市粮食局与林某良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五年内还清林某良的借款本息,否则将涉案房屋抵偿林某良。1998年四会市粮食局将案涉房屋交付林某良抵偿债务。 林某良于2000年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2000年8月,林某良出具协议书,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周某娣。2002年9月5日,赵某婷与林某良在四会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没有对涉案不动产进行分割。2003年3月27日,赵某婷与林某良在香港登记复婚。2007年赵某婷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2010年1月11日,涉案房屋过户登记在林某良名下,并于6月2日过户登记在周某娣名下。林某良于2016年1月22日去世。赵某婷提起本案诉讼,诉请确认周某娣与林某良之间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周某娣与林某良之间关于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林某良以物抵债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事实发生于林某良与赵某婷第一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双方当时的共同经常居住地为内地,故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应适用内地法律。 根据内地法律,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林某良与赵某婷离婚时没有对涉案财产进行分割,涉案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某良在未经赵某婷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让给周某娣。周某娣对林某良与赵某婷的夫妻关系及涉案房屋真实权属知情,未支付合理对价,可认定其与林某良恶意串通,协助林某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涉案房产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