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我们的日子:当众揭露他人秘密,是否构成侵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3-03-06
近日,年代生活剧《我们的日子》开播,该剧以三个家庭的故事为缩影,向观众呈现了年代感真实、氛围温暖的上世纪八十年代生活画卷,唤起不少观众跨越年代的情感共鸣。剧情中也

  近日,年代生活剧《我们的日子》开播,该剧以三个家庭的故事为缩影,向观众呈现了年代感真实、氛围温暖的上世纪八十年代生活画卷,唤起不少观众跨越年代的情感共鸣。剧情中也有许多细节反映出了一些法律问题。

  【剧情回顾一】

  王宪安与杨大山二人到无人处约架。打架前,杨大山对王宪安说了一句话:“你先动手,我算正当防卫,懂吗你?”王宪安二话没说就抡起了拳头,结果被杨大山一顿胖揍,光荣挂彩。

  问题:这里的杨大山到底算不算正当防卫?

  法官说法:

  正当防卫属于违法阻却事由之一,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成立正当防卫,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主观条件——防卫者具有防卫意图;四、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五、限度条件——防卫行为必须具有必要性。剧中杨大山为了让自己打王宪安的行为更加“名正言顺”,从而用语言诱使王宪安先动手,随后将王宪安揍到挂彩。由此来看,杨大山的行为属于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进而侵害对方,这种行为被称为“防卫挑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有明确规定:“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在防卫挑拨的情形下,因挑拨人主观上不具有防卫意图,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因此杨大山的这种行为并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从剧情来看,杨大山和王宪安约架属于相互斗殴,一般情况下,斗殴双方均不构成正当防卫。

  【剧情回顾二】

  王宪安想要杨大山带着自己一起做生意,他对杨大山说:“只要你带我赚到钱,我不还手!”杨大山很是疑惑:“见你一次打你一次,还绝不还手?”王宪安想都没想就说:“对!”一番对话之后,杨大山又把王宪安一顿胖揍。

  问题:王宪安主动表示让杨大山打自己,还真的不还手,那么如果杨大山把王宪安打伤了违法吗?

  法官说法:

  剧中,王宪安同意杨大山殴打自己的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被害人承诺”,指被害人允许或同意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法益的行为。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被害人承诺有时可减轻或者阻却侵害行为的违法性,需满足的条件包括:被害人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被害人具备承诺能力、被害人对承诺放弃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等。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法益被害人都可以承诺放弃,只有被害人有处分权限的法益才属于可承诺放弃的范畴。那么对身体权而言,被害人可处分的法益范围如何呢?一般而言,身体权在轻伤范围内可以承诺放弃,超出轻伤范围的重伤不得承诺放弃,而生命权则更加不得承诺放弃。因此,即便存在被害人承诺,若将被害人殴打致重伤甚至死亡,仍不能阻却侵害行为的违法性,侵害人仍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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